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 。过听杀人, 自拘当死 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 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 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 臣居官为 长,不与 吏让位;受 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 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 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 。... 更多 >>